今天是端午节,笔者总结了端午节送粽子的税会处理以飨读者,祝端午吉祥安康!
案例导入:为迎端午,甲乙两公司(一般纳税人)工作人员来到超市采购节日礼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粽叶、糯米、麻绳、水等原材料回去自产粽子,乙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粽子礼盒。两家公司另外还购买了购物卡若干张。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注: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1.赠送粽子时: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2)甲乙公司销售商品时做活动,满1000元赠送一盒粽子;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按公允价值占比分摊
——粽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赠送购物卡时:
3.代扣个税时: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公益捐赠
1. 捐赠发生时
贷: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库存商品捐赠的,贷方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2. 超出当年捐赠税前扣除限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时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 扣除结转捐赠时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将外购的礼品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乙公司购买了粽子送给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粽子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甲乙公司将粽子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捐赠,分为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资产捐赠,货币捐赠不涉及增值税问题。捐赠粽子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自然人)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捐赠的特殊规定目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疫情防控等灾后重建、复工复业,财政部、国家税务出台的系列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另一类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又根据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注:相当于把一部分要发放给职工的现金以粽子发放,会计不确认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未增加流转环节,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但粽子对应的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注: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粽子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粽子的钱再买粽子发放。将粽子送客户:会计上,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论是自产粽子还是外购粽子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属于无偿送给他人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将粽子送员工:如果是外购的粽子,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如果是自产的粽子,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3.赠送购物卡,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赠送购物卡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如果赠送礼品是购物卡,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 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时,注意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为公允价值,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将赠送客户的自产产品卖了,售价为公允价值;第二步,用卖掉的钱赠送给客户,将支出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端午节送粽子是记入广告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一般来说,如果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粽子礼盒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记入业务宣传费;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现有客户,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
3.公益捐赠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内扣除。注意,有结转部分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除限额扣除外,还存在全额扣除,全额扣除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事项,存在时间限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此外,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合法票据,捐赠票据和《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当前捐赠人捐赠款项税前扣除仅有的有效凭证,是作为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给员工的粽子,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用餐时吃的粽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送给个人客户,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 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将粽子随机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例:甲企业花了900元购入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赠送给本单位以外个人王某,协议或活动指南约定由甲企业承担税费,即王某取得的偶然所得税为税后所得900元,甲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00÷(1-20%)×20%。
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1年1月18日)
注意: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2.如果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粽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如果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将端行节礼品送给客户,或者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如抽得5折优惠券可在购买商品时享受5折优惠,对于此类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判断是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增值税看流转,会计看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一般要征。粽子
| 会计处理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外购送给职工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但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 |
自产送给职工 | 确认收入 |
外购/自产赠送给客户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但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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